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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女童案”从轻判刑?收养合法?你关心的法律问题答案都在这

2017-08-16 南方都市报


引发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昨天(15日)有了最新进展。据警方通报,嫌疑人段某某已被刑拘,女孩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回顾昨天报道戳↓↓

身份确认!南京南站被猥亵女童系家中养女,18岁兄长已被刑拘 


昨天(15日),南都君在后台收到很多网友的留言,询问此案中女孩系合法收养还是私下收养?嫌疑人会量刑多少?在年龄方面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8周岁以下公诉8周岁以上自诉的区别?……


对此,南京南站派出所对南都记者回应,目前正在取证调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由于涉及多个证据,目前未有定论。此外,当地警方还向南都透露,目前已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事件的善后问题正在进一步沟通协调。


此外,南都君梳理了相关法律资料,同时请教了多位律师和专家,你们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解答都在这里了!


▶收养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南都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中,根据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调查显示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据此消息来看,作为已有儿子的段某某父母,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收养未成年人的。

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第七条和第八条提到了两种例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的收养条件之一是无子女。”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分析,当事人家庭已经有一个儿子,所以女孩可能是被私下领养的,没有经过正常的收养程序。也有可能当事人父母不是原配,女孩本为一方收养,父母再婚后成为一个家庭。

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张伟也表达了类似的推测,他认为,当前我国收养条件规定是比较严格的,需要到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也要具备一系列条件。“但是,目前还存在部分事实收养行为,也就是没有办理登记的民间私下收养,此种情况下,收养人没有纳入民政部门的收养管理体系,被收养人的利益也难以保护。”


该段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或将要看警方对女童身份的进一步核实。


▶猥亵事件发生后是否能解除领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李恩泽对南都记者表示,即使有领养程序,发生这种情况,养父母已经侵害未成年养女的合法权益,可以解除领养关系。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为女孩重新寻找监护人。如果女孩还有亲属,可以找原亲属监管,民政部门予以适度救助。


他认为,当地心理辅导机构也应介入,为女孩提供心理方面的帮助。


▶段某某可能因为与小女孩的兄妹关系,而从轻处罚?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洁律师表示,“《刑法》对于从轻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段某某与女童因收养形成的兄妹关系不构成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猥亵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熟人、邻里、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猥亵,不但不会减轻处罚,相反更应从严制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猥亵儿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可以不告不理?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在微博上对此进行辟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猥亵儿童罪均并不在其中。


余超告诉南都记者,“刑法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儿童,就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8岁界限没有法律依据,猥亵儿童罪就是公诉案件,没有自诉一说。” 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罪不是自诉罪而是公诉罪,并不能以被害人放弃追究,则不告不理。


▶如果段某猥亵女童的行为坐实,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15日南京铁路警方披露,涉事男子与被猥亵女童的关系后,不少人认为嫌疑人段某可能因为与受害人关系,有关法律责任从轻。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洁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刑法》对于从轻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段某某与女童因收养形成的兄妹关系不构成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并且,从量刑可以看到,猥亵儿童罪绝不是轻微刑事案件


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焦洁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如本案最终认定段某某猥亵女童,因其在公众场合当众犯本罪,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段某某可能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具体量刑还会结合实际案情。


南都记者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强制猥亵罪进行了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有法学专家认为,凡是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适用刑法来处罚,而不能再按照治安管理法处罚法。


余超认为,一旦媒体曝光,公众多数出于义愤,要求严惩。但考虑刑法谦抑原则,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接的角度,一般将多次猥亵儿童、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直接猥亵儿童生殖器或者猥亵儿童造成身体损伤等严重后果的,才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轻微的、偶发的、未接触生殖器的猥亵行为,多数仅追究行政责任即可。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案中小女孩的养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刘小楠认为,此事涉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于涉事小伙的猥亵行为,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否构成共犯或者有其他虐待养女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焦洁告诉南都记者,女孩的养父母应该为此负很大的责任,目睹养女被亲生孩子猥亵而不制止,对亲生孩子而言,未能尽到教育义务,对“养女”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南都记者了解到,如果经调查,小女孩的养父母确实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则可以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亲戚朋友逗着玩孩子的生殖器,或者抚摸孩子的身体,这属于猥亵吗?发生在男童和女童之间的猥亵,法律上有区别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其中,“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专家认为上述情况是否属于猥亵,还需看主观方面,有无犯罪意图。而男童女童受到猥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专家表示,性别在法律上没区别,主要看情节和损害后果。


南都记者  李玲 唐孜孜 冯群星 卜羽勤 实习生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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